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5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2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瓦斯空氣槍參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參壹陸、0000000參壹捌、0000000參壹玖),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瓦斯空氣槍3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為,瓦斯空氣槍係以外接中型高壓鋼瓶為發射動力之玩具長槍,經實際試射,機械性能良好,具有殺傷力,茲有該局刑鑑字第0910305047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均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潘美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