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7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楊彥勳 相對人即債務人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定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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