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債權人康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傳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否則請改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請求利息。
三、陳報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