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繼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繼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繼字第821號聲請人 葉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葉吳碧雲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里00鄰○○路000巷0弄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葉吳碧雲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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