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榮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今彩539簽單貳張、今彩539對獎單壹張、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所載。
二、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對屬於犯罪行為人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侯榮培因涉嫌賭博,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64號處分緩起訴確定,於民國112年5月1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乙情,有上開案卷足憑。而該案扣得之今彩539簽單2張、今彩539對獎單1張、計算機1台,係受刑人所有供本件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從而,依上開規定,上開扣案物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沒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