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1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鴻銘 上訴人因104年度勞訴字第218號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15,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