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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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豪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799號、第4284號、第6430號、第6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佳豪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附表編號3事實欄最後補充「陳佳豪對未發覺之犯罪,主動至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坦承施用毒品並配合採尿送驗,自首而接受裁判」、附表編號3關於證據名稱欄第6行至第7行「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為警通知到所採尿送驗」應更正為「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主動到所採尿送驗」及附表編號3參考案號欄「112年度毒偵字第6340號」應更正為「112年度毒偵字第6430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另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部分,其主動至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坦承施用毒品並配合採尿送驗,爰依自首規定之適用,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暨其經觀察、勒戒後,仍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自制力不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081公克)、吸食器1組(其上殘留無法析離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及沒收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陳佳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陳佳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捌壹公克)、吸管壹支(其上殘留無法析離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陳佳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陳佳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79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28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43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468號
被告陳佳豪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佳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毒偵緝字第20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為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
二、案經附表報告機關欄所示之報告機關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佳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佳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先後4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因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離析,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檢察官劉恆嘉附表:
編號證據名稱證據報告機關參考案號1於112年4月9日某時許,在不詳友人住處,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1日17時35分許,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為警通知到所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2年度毒偵字第3799號2於112年7月17日某時許,在不詳友人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18)日7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當場扣得其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081公克)、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其同意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2年度毒偵字第4284號3於112年10月5日上午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0月8日19時35分許,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為警通知到所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記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12年度毒偵字第6340號4於112年9月30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0月1日0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同意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H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2年度毒偵字第6468號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簡 字第 775 號判決(113.05.1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簡上 字第 300 號(113.08.12)[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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