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74號原告 黃成貴 被告林孟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被告有消費借貸債權存在,而原告雖於起訴狀之當事人欄記載被告之住所係臺北市○○區○○路○○○巷○○號7樓,惟本件被告之戶籍址係新北市○○區○○街○○號9樓,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即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關於被告地址之記載,亦為上開新北市新莊區地址,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