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 林張月娥 訴訟代理人 林庚申 被告 林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據原告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提出之天花板修護至不漏水估價單,修護金額為新臺幣4萬7,000元,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