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小字第1334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陳彥融 被告 白晨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之戶籍地址設在「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有被告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