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357號上訴人 章燕美 被上訴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追加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追加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追加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追加被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董瑞斌為追加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追加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雷仲達 ,於本院裁判前之民國113年8月26日變更為董瑞斌,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是以雷仲達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惟上訴人、董瑞斌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為利程序進行,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董瑞斌為追加被告兆豐銀行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潘英芳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