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簡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慶鈞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行應補充「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續字第413號)」。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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