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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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廖彥喬 被告 蘇志洋 兼法定代理人 盧秋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楊○煦兼法定代理人楊○峰被告羅○宸兼法定代理人羅○鴻
吳○菁被告吳○倫兼法定代理人吳○利
吳○瑩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2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