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146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已提示,提示日為何(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