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育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育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育仁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3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1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上開2案再經臺中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5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於105年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投簡字第2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384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3841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