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58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釗深 債務人謝仁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