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IMROMULOF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SIMROMULOF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SIMROMULOF明知外國人未經申請許可入境,不得進入我國國境,竟仍以搭乘漁船偷渡之方式入境我國,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殊非可取,所為有害於我國主管機關對外籍人士入出國管理之正確性,所生危害非輕,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被告係菲律賓籍之外國人,以上開非法方式未經許可入境,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709號被告SIMROMULOF
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號(現收容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
容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一、SIMROMULOF係菲律賓籍人士,未經申請許可入境,竟於民國103年6月23日10時許,利用搭乘漁船在屏東縣東港鄉附近漁港港區非法入境,旋在船上從事漁工工作,復至臺北市從事模板工作,並居住於新北市○○區○○路○○○號。嗣於103年12月25日20時15分,在上開居處前為警查獲,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SIMROMULOF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報表2張及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未經許可入國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為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檢察官陳世錚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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