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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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94號原告 林明益 被告 許智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矚訴字第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智信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林明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楊心希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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