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原告 廖明相 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潘志亮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凱諠 (原名 李意如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關於被告 林愛倫 部分,因其非上開刑事判決認定之被告,原告無從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林愛倫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此另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其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林彥成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