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4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4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4029號債權人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承羿 (原名: 游舒羽 )、 吳美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游承羿(原名:游舒羽)為游承羿(原名:游舒羽)即 鈜羽 通信行。
二、請提出債務人游承羿(原名:游舒羽)即鈜羽通信行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更正聲明(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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