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4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促字第4025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吳妃菱 (原名: 吳芷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貳萬柒仟壹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