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158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債務人王 周金雲 即 周錦福 之繼承人債務人 周學振 即周錦福之繼承人債務人 莊周金蘭 即周錦福之繼承人債務人 詹周瓊花 即周錦福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周金英 即周錦福之繼承人債務人 周彩芹 即周錦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周錦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其餘之請求駁回。本件對相對人 陳周綉惠 連帶請求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 陳周綉惠業 於民國105年9月3日死亡,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陳周綉惠因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無法補正事項,其聲請應予以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