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0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0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0727號聲請人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陸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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