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補字第931號原告 劉榮生 被告 劉保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7,332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元土地面積2,327.38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2=2,560,1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