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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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2號抗告人即原告 江一德 上列抗告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