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496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 廖祐慶
廖苑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廖陳麗金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月30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廖祐慶、 廖苑如 係被繼承人廖陳麗金(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6年1月30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證明文件、本院107年度北小字第1959號民事判決等件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廖祐慶、廖苑如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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