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水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柳水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高士傑法官尤開民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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