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40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一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飛鶯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丙○○及相對人甲○○、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