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新富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曾俊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富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新富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自民國95年10月20日起至同年月27日止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8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301號、96年度偵字第1163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邱景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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