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2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程序進行中前經本院於96年10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1級毒品、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之重罪,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予以羈押在案。
三、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6年11月26日訊問被告後,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上項情事依然存在,無從因具保而解消,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5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潘長生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