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簡字第919號
原   告 展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春
訴訟代理人  楊榮俊
被   告  張耀仁
被   告  張顧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耀仁、張顧騰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張耀仁於民國98年9月26日邀同被告
張顧騰為連帶保證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向原告購
得自小客車乙輛(以下簡稱系爭車輛),約定分期款16,268
元、每月服務費1,200元及保險費2,000元,共為19,468元,
詎被告張耀仁自99年3月起即未依約給付分期款,至99年8月
30日,系爭車輛之牌照經吊扣3個月,被告張耀仁表示要保
留系爭車輛,因吊扣期間系爭車輛未承保,故每月之分期款
為17,468元,即被告張耀仁共積欠原告⑴違規罰單5張共8,
800元,⑵99年6月至8月,應繳日為每月26日,每期含保險
費之分期款19,468元,3期共58,404元,⑶99年9月至12月,
應繳日為每月26日,每期未含保險費之分期款17,468元,4
期共69,872元,合計為137,076元,迄未給付,被告張顧騰
為其連帶保證人,依約定被告張顧騰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雖
經催告仍未獲置理等事實,爰依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7,076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業據提出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2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4份、交通違規罰鍰收據影本3份、三重中正路郵局
存證號碼000270號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會算明細
各影本1份為證,而被告張耀仁、張顧騰均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斟
酌,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7,0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0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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