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祭祀公業丁○○法定代理人庚○○
戊○○乙○○原告祭祀公業甲○法定代理人戊○○原告祭祀公業己○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祭祀公業丙○○法定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813,905元(計算方式按原告訴之聲明,其中第一項聲明為7,880,084元,第三項聲明為756,485元,第四項至第八項聲明,依原告主張為每四年一期之定期租賃計,調整後原告於四年間可得受之利益為12,177,3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5,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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