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及恐嚇罪(本院97年度易字第265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字第7586號、99年度執聲字第1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及恐嚇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以97年度易字第265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緩刑2年,於97年10月28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98年12月29日復犯放火罪,經本院於99年5月18日以99年度訴字第39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99年6月10日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確有聲請意旨所述之撤銷緩刑宣告事由,而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故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刑事第13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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