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17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海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4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三、股東名冊。四、清算人資格之證明(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五、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六、資產目錄。七、監察人審查通過簿冊之證明文件。
八、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九、釋明清算人同意就任之日期為何?十、有無催告債權人申申報債權,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此項通知已於99年6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