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宥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雅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采蓉附表:111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宥至有限公司 楊雅雯 台灣銀行安南分行109年12月5日2,000,000元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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