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帳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陳保孝 被告 蔡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因請求交付帳冊供其查閱,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此項訴訟標的無市場客觀價額,其利益難以衡量,堪認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徵收裁判費計算之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瑞發數位有限公司之帳冊,此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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