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壹塏 被告欣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