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83號聲請人 黃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28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保德信元富證券│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