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48號上訴人 楊鏡紅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上訴人 林書賢
林書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280,038元,據此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4,280,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