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18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琪諺選任辯護人陳軾霖律師
謝淮軒律師(嗣後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鄭琪諺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菁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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