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詩女(民國77年8月1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U220921680號住桃園市中壢區榮安九街6之1號7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
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雅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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