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5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經國新城R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部長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及其地址(系爭不動產所有人為國防部,與聲請狀上所列之名稱有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