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39號原告 李郁蕙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 律師
謝宜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義弘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2樓房屋即同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同小段140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0/560)及所坐落同小段13之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80/100000),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可獲得利益計算之。經本院囑託日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上開房地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166,713元,按原告應有部分4/10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666,685元(計算式:34,166,713×4/10≒13,666,6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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