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781號聲請人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姓名。
(二)提出經聲請人簽名及蓋印鑑章之聲請狀(印文需清晰)。
(三)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781號聲請人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姓名。
(二)提出經聲請人簽名及蓋印鑑章之聲請狀(印文需清晰)。
(三)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