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2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瑞招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竹北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二、查報被告郭瑞招繼承之應繼分。
三、以請求分割之遺產,計算繼承人即被告郭瑞招應繼分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