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25號原告 徐宏源 原告 彭碧雲 前列徐宏源、彭碧雲共同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秀蘭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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