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曾姵綸 上列當事人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在春 、 張必其 即總其企業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趙在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9,222元,應繳裁判費1萬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9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