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06號113年度簡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鴻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864號、113年度偵字第1458、2066、2638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20至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倪鴻義犯竊盜罪,共貳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竊物品(沒收物)」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附表編號19中扣案之1盒公仔無不能沒收情形),追徵其價額。扣案萬能鑰匙2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倪鴻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附表所示之地點,持自備之萬能鑰匙打開娃娃機台玻璃門後(附表編號18係以磁鐵吸取之方式),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所竊物品(沒收物」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二、證據部分引用附件一、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倪鴻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0次)。附表編號7之犯行,被告係於密接時間、地點竊取同一被害人財產,為接續犯。被告上開20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另竊盜罪係保護個人財產法益,故被告於密接時間、地點竊取不同被害人之財物,仍應依被害人人數論以數罪,而無從論以接續犯,併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物品而犯本案竊盜犯行,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另審酌被告竊取之手段,所竊取物品價值非鉅;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均未賠償被害人損害;兼衡被告為身心障礙人士(輕度障礙、第一類),及其自述學歷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數次竊盜犯行犯罪手法高度雷同,持續不斷重複類似犯罪,甚至於密接時間及同一空間中侵害數名被害人財產法益,罪責重複性甚高,再參酌定應執行刑所應考量的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本件被告就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為附表「所竊物品(沒收物)」欄所示之物,應予沒收。除附表編號19中之其中一盒公仔已扣案,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而無須追徵價額外,其餘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扣案被告犯罪所用之萬用鑰匙2把,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姚玎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謝儀潔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所竊物品(沒收物)備註1112年7月12日13時49分18秒彰化縣○○鄉○○村○○路00號 王清鎮 (告訴)公仔1盒(價值約400元)112年度偵字第19864號2112年7月12日13時49分39秒 顏瑋竣 (告訴)公仔1盒(價值約400元)3112年11月9日8時52分許彰化縣○○市○○街00號(瘋狂娃娃機店) 洪正一 (告訴)金證公仔10盒(價值共約2,500元)。113年度偵字第1458號4112年11月14日12時14分32秒許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十夾地選物販賣機店) 陳建宜 (告訴)海賊 王金證 公仔1盒(價值共約800元)。113年度偵字第2066號5112年11月14日12時14分38秒許 張毓仁 (告訴)海賊王金證公仔3盒(價值共約2,400元)。6112年11月14日12時14分50秒許 林元琪 (告訴)海賊王金證公仔4盒及一番賞公仔1盒(價值共約4,400元)。7112年12月5日6時34分許彰化縣○○鎮○○路000號(大娘娃娃屋) 黃鉦揚 (告訴)接續竊取公仔3盒及電動遙控車7台(價值共約6,000元)。113年度偵字第2638號112年12月5日7時22分許112年12月5日7時25分許8112年9月13日8時46分許彰化縣○○鎮○○路000號 謝協倫 (告訴)竊取公仔7盒(價值共約3,15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124號9112年9月13日9時7分許彰化縣○○鎮○○路000號 陳盈宏 (告訴)竊取公仔5盒(價值共約1,750元)。同上10112年9月13日11時8分許彰化縣○○鄉○○路000號 莊鎮源 (告訴)ONEPIECE金證公仔4盒(價值共約2,0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120號11112年9月13日11時10分 許起 至同日11時15分許止彰化縣○○鄉○○村○○街000號(夾鬼夾怪選物販賣機) 鄭逢佳 (告訴)竊取海賊王金證公仔14盒(價值共約1萬1,2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122號12112年9月18日5時9分許彰化縣○○鄉○○村○○街0號(揪好夾娃娃機) 陳瑞榮 (告訴)竊取正版公仔13盒(價值共約3,900元)。13112年9月18日6時許彰化縣○○鄉○○村○○路000號(戀上你的爪娃娃機) 邱雅琦 (告訴)竊取正版公仔2盒(價值共約600元)。14112年9月18日6時9分許彰化縣○○鄉○○路000號莊鎮源(告訴)ONEPIECE金證公仔2盒、摩比亞行動電源1個、藍芽喇叭1個及摩比亞藍芽耳機2個(價值共約3,0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120號15112年9月18日8時35分許彰化縣○○鄉○○路○000號 柳宥吉 (告訴)竊取公仔4盒(價值共約6,72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121號16112年9月28日9時26分許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陳正斌 (告訴)竊取公仔38盒(價值共約2萬元)。113年度偵緝字第123號17112年9月28日13時41分 許不詳 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泰好夾娃娃機店) 黃毓軒 竊取金證公仔3盒、雜貨2盒(價值共約1,0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127號18112年11月9日6時36分許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 張正虎 (告訴)竊取藍牙手錶1個及行車紀錄器1個(價值共約1,0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128號19112年11月9日6時51分許起至同日6時53分許止彰化縣○○鎮○○路00號 林俊谷 (告訴)竊取海賊王公仔12盒(價值共約6,000元),其中一盒經扣案(扣案部分無追徵價額之問題)。113年度偵緝字第125號20112年11月15日9時20分許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吳名益 (告訴)竊取造型悠遊卡2盒(價值共約1,600元)。113年度偵緝字第126號附件一、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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