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惠雅選任辯護人羅亦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209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竹簡字第218號),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