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A2
A3A4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吳秀娥 律師附民被告耀澤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宗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238號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經原告(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其姓名不得揭露,其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吳元曜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